福建規定賣過期食品可吊銷執照
時間: 2014-04-08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以下簡稱過期食品)要設專區保存,同時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不得更改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售賣過期食品,情節嚴重的可吊銷執照……近日,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發了國家食藥監局的《進一步加強對超過保質期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對貯存或銷售的食品定期自查,對過期食品及時采取清理、停止經營、單獨存放等措施,主動退出市場。對退市的過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設立專門區域保存,并加貼醒目標簽,防止與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誤將過期食品再行銷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過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產日期、更改保質期或者改換包裝等方式銷售過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將過期食品銷售給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 根據《通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過期食品和回收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包裝一并銷毀),也可以通過由有資質的單位回收后轉化為飼料或肥料等。 需要銷毀的,要根據待銷毀食品的品種、數量等具體情況,自行或委托有銷毀能力的單位銷毀,不得再次影響食品安全。必要時,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及時通知當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督銷毀。 對于使用過期食品、回收食品再生產加工食品;銷售過期食品,不按規定做臺賬記錄以及使用更改生產日期、更改保質期或者改換包裝等方式銷售過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加大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列入食品生產經營“黑名單”.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