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發布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時間: 2014-04-21
2014年4月15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31300670號公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并自2015年7月1日生效。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 反式脂肪:指食品中非共軛反式脂肪(酸)之總和。 (二) 碳水化合物:即醣類,指總碳水化合物。 (三) 糖: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 (四) 膳食纖維:指人體小腸無法消化與吸收之三個以上單醣聚合之可食碳水化合物及木質素。 (五) 營養宣稱: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特定之熱量或營養素性質。 三、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須于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依附表一之格式提供下列標示之內容: (一) 「營養標示」之標題。 (二) 熱量。 (三) 蛋白質含量。 (四) 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 (五) 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六) 鈉含量。 (七) 出現于營養宣稱中之其它營養素含量。 (八) 廠商自愿標示之其它營養素含量。 自愿標示項目如為膳食纖維,則得列于碳水化合物項下縮一排,于糖之后標示;膽固醇得列于脂肪項下縮一排,于反式脂肪之后標示。 四、包裝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除第二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擇一辦理: (一) 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每100公克(或毫升)」標示,并加注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二) 以「每一份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參考值百分比」標示,并加注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對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另注明所標示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對未訂定每日營養素攝取參考值之營養素,應于每日參考值百分比處加注「*」符號,并注明「*參考值未訂定」字樣。 未滿一歲嬰兒食用之食品,應以前項第一款之格式標示;食品型態為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前項第二款之格式標示。 五、 包裝食品各類產品每一份量之重量(或容量),應考慮民眾飲食習慣及市售包裝食品型態之一般每次食用量。食品型態為錠狀、膠囊狀(不包含糖果類食品)應以建議食用量(須為整數)作為每一份量之標示。 六、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固體(半固體)以公克表示,液體以毫升標示。 (二) 熱量以大卡標示。 (三) 蛋白質、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纖維以公克標示。 (四) 鈉、膽固醇、胺基酸以毫克標示。 (五) 維生素、礦物質之單位標示應以附表二規定辦理。 (六) 其它營養素以通用單位標示。 需經復水之食品,如有營養宣稱,且其宣稱基準以復水后之營養素含量計算時,應以復水后為標示基準;如未營養宣稱,得以復水前或后為標示基準,其沖泡方式應于營養標示格式下方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