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食品安全犯罪 兩高再出重拳
時間: 2013-07-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危害食品安全的多項罪名進行定罪量刑標準界定,增強食品安全執法可操作性。此外,《解釋》還針對食品安全瀆職罪規定從重處罰。有專家建議,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除法律外,還應設立誠信教育長效體制。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要真正達到嚴懲并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既需要司法機關加大懲處力度,更需要行政執法機關加大監管力度,需要社會各界以及廣大的人民群眾都積極參與到這個行列中,能夠讓每一個公民和每一個消費者同仇敵愾,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子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所有的民眾都能及時地舉報、執法機關及時地查扣、司法機關能夠及時地判處,力爭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活動消滅在萌芽狀態。 惡性食品安全事件頻發 2011年、2012年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長分別為179.83%、224.6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59.88%、257.48%。 近兩年來,食品安全越來越受到公眾的關注。“從審判實踐的情況看,當前食品安全形勢仍然十分嚴峻。”在昨日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表示,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數量以及人民法院審結這類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其中,2011年、2012年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長分別為179.83%、224.62%;生效判決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59.88%、257.48%。 孫軍工表示,近兩年來,重大、惡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時有發生,例如相繼出現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溝油、問題膠囊、病死豬肉等系列案件。 司法實踐可操作性增強 在整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中,法律責任和定罪量刑標準的界定不明晰,也成為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原因之一。 近年來,我國食品產業發展很快,門檻低、分布散、規模小的狀況長期存在,不過,伴隨而來的是食品安全監管力度未能及時跟上。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涉及到食品安全方面,就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但法律條文之間仍存漏洞,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成本不高,懲戒威懾力度不夠,導致很多食品行業從業者鋌而走險。 另外,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不統一,以食品安全法為龍頭,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構成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但部門規章分別出自農牧、商務、質監、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食安辦等部門,評判標準、處罰力度、準入門檻難以統一,而且保健食品目前還沒有有效的法律保障。這種情況造成執法時法律之間相互沖突,“有法難依”甚至“無法可依”的局面。 而在整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中,法律責任和定罪量刑標準的界定不明晰,也成為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原因之一。 孫軍工表示,《解釋》明確了危害食品安全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提出了相關罪名的司法認定標準,統一了新型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意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編織了嚴密的刑事法網,對于進一步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在全社會形成預防和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圍,將發揮重要作用。 其中,《解釋》中就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使用大量篇幅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苗有水解釋,刑法上與食品安全犯罪有關的條款有很多,最重要的有兩條:一條是刑法第143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二條是第144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這其中,存在一個入罪門檻叫做足以造成中毒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食源性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