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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衛生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 2010-08-09
【生效日期】 2010-08-09
【效 力】 有效
【備 注】
第一條 為規范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安全性評估和許可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是指由境外生產經營的,尚未進口且我國未制定公布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但是,以下食品不屬于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
(一)已制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行業標準的食品;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或列入允許進口名單的食品;
(三)由已有標準的各種原料混合而成的預混食品;
(四)其他不屬于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第三條 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管理規定。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工作,制定公布安全性評估技術規范并指定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為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技術審評機構,負責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申報受理、組織安全性評估、技術審核和報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