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食品藥品企業違法違規將列入“黑名單”公示兩年
時間: 2014-10-11
本報訊 鐘婷婷 記者黃小桂 發自廣東 記者從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了解到,從10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食品藥品違法違規企業“黑名單”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稱《規定》)決定,將五類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食品藥品責任人納入“黑名單”管理,同時該制度也規定,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查處未經許可的地下“黑窩點”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向社會公布“黑名單”,公示期限為兩年。 據了解,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規定》決定,對五類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實行“黑名單”管理。一是違法違規情節嚴重,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件、吊銷撤銷產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行政處罰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二是發布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違法廣告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三是未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許可,擅自生產食品藥品的地下“黑窩點”及有關人員;四是受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在《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食品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五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或廣東省人民政府規定的需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其他情形。 據介紹,在“黑名單”信息公布方式方面,制度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誰處罰、誰公布”的原則,在其政務網站上設置“黑名單”專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查處未經許可地下“黑窩點”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需要列入“黑名單”的信息,通過“黑名單”專欄向社會公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黑名單”信息公布的期限為2年。制度還規定,該省的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黑名單”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將在政務網站上予以轉載,形成全省統一的“黑名單”信息發布平臺。 “黑名單”制度第四章規定,對列入“黑名單”的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將其記入重點監管食用檔案,并采取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等措施,實施重點監管,而且要責令其定期或不定期報告安全管理情況。同時,要將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納入食品藥品監管信用體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使其“一處失信,步步難行”,另外,本制度還規定,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者及其責任人員在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時,依法從重處罰。 為了確保“黑名單”制度得到有效實施,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指定專門機構、安排專職人員負責“黑名單”信息的匯總、審核和發布工作。而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于近期就“黑名單”制度的實施下發了專門的通知,要求各市、縣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并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黑名單”專欄的設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