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推行食品藥品安全責任約談制度
時間: 2014-12-15
為進一步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管理,推動食品藥品安全責任落實,有效防范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濟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結合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現狀,制定出臺《濟南市食品藥品安全責任約談辦法(試行)》。 《辦法》明確,應當約談的情形包括:發生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有較大影響的負面事件;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問題久拖不改;食品藥品安全隱患突出;存在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苗頭和不良趨勢;各縣(市)區局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確履行職責,或者未按時完成重要工作任務等。主要內容包括:通報約談原由、目的等事項;了解約談事項有關情況,聽取被約談人陳述;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應負有的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宣傳教育等。 《辦法》規定,被約談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按時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應將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需給予行政處罰的,對其依法從重處罰。約談記錄納入誠信檔案,并作為不良記錄,與企業信譽評定等級掛鉤。對各縣(市)區局的約談和制度執行情況納入目標考核。對監管單位及監管人員的責任追究,按照《濟南市行政過錯問責暫行辦法》、《濟南市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執行。